破产程序终结后的遗留债务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追加分配的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例如,某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 1 年,管理人发现该企业存在一笔未登记的应收账款,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追加,将追回的应收账款按原分配比例支付给债权人。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但股东若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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