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与决议效力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首次会议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15 日内召开,后续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召集通知需提前 15 日送达已知债权人,通知内容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参会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特定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作出后,若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决议作出后 15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例如,某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因未保障小额债权人的表决权,部分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审查后认定决议程序违法,责令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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